襄阳市襄州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31.10.2014  11:40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襄州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此,笔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深入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状

(一)备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收到区政府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件,2012年至今审查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件。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教育校车安全、经济建设、工程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就业安置等领域,着力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为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区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建设,目前,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为正科级建制,配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员1人,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中结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积极指导三个方面,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文审委在收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后,按照规定进行了接收、登记、编号、存档,确定了一名分管副主任和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不同内容,将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文审委。截止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文审委认为,从总体上看,规范性文件均能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区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积极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做好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认真分析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帮助区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和克服的问题、困难,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有件不备”的问题仍然存在

个别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单位至今没有备案过一件规范性文件。人大和政府之间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还有不同的理解,对于部分文件是否需要报送备案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认识不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尚未纳入本地区领导干部年终实绩考核目标内容中。一些同志认为备案工作缺乏刚性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备案工作是搞形式主义,多此一举。因此对这项工作置之不理或者被动应付了事。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管理不严谨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许多规范性文件仍然没有站在政府和群众的角度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过于看重局部和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少数部门为了应付上级业务部门的达标任务,甚至照搬照抄一些外省市的文件、制度。二是没有全部做到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把关,存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将不必要的权力要求和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写进规范性文件,并直接送领导审签;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概念认识不尽统一,往往使备案出现空档或“盲区”。

(三)报备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一是区政府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备案规范。有的没有备案报告,有的没有制定说明,有的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报送的份数不足。有没有按规定报足份数,有的只报1份。三是备案及时率比较低。区政府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备案,甚至是半年或一年一次性备案,大大超过了法定时间的要求,失去了备案审查的意义。

(四)人员少、力量弱给备案审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但本委室没有机构编制,并且只配备了1名工作人员,备案审查工作力量不足,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同时担负着其他工作职责,无法全力投入备案审查工作。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部分重点进行审查,而在具体审查标准的把握,审查意见的处理等方面,也存在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基础。为了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建议今后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备案审查工作同时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对这项工作性质和意义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从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法制政府建设、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实际工作需要的角度,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神圣职责,增强积极主动,有所作为的法律监督意识,发挥人大监督工作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效。

(二)在具体工作上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审之有用。有件必备,即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注重宣传,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有备必审,即要对所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进行主动审查,要能够发现,抓住其中热点、难点、典型问题,在审查时稳中求进,并且注重创新审查的方式方法,取得更好的审查效果。审之有用,即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妥善处理,进退有据,即要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但也不能越位,要在与政府部门的良性互动中求得进步。

(三)在备案审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加强创新。主动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联系、沟通,在坚持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的原则下,善于运用协商、沟通等方法,促使制定机关增进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取得制定机关的理解和配合,从而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与上级人大的联系、沟通,交流和探讨,推进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备案审查机构编制,充足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加强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和研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同时,在开展备案审查业务中,要善于借用备案审查机构外部的力量,通过建立人大工作咨询员、专家库等制度,主要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具体审查工作,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文件的严肃性、合法性。(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  余华)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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