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按13%税率恢复征收
本报北京8月10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学肥料。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继续对化肥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也是配合增值税改革的需要。“增值税改革的核心目的是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消除重复征税。如果没有对化肥征收增值税,其下游企业没法实现抵扣,将影响增值税的全面改革。”他说。
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