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合法性审查 为制度建设护航

20.07.2017  11:51

为了服务制度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近日,孝感市政府印发了《孝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合法性审查为轴心,前延后伸,分别明确了起草单位、公文管理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各个环节中的责任分工,完善了起草、审核、决定等环节的运转流程。

规定》要求,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六个方面的材料:具体包括提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材料;起草单位法律顾问论证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其他有关材料(如举行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的材料)。《规定》从完备材料的角度,实际上是对起草环节程序作出规定,即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要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把关论证等程序。

规定》对政府公文的管理机构即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应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齐全材料,即在起草阶段履行了相应程序的才予移送审查,否则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补送相关材料后移送。

规定》要求,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在收文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属于必须立即出台的紧急事项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完成审查后应当制作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孝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用章”。

为了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全覆盖,《规定》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明确要求,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阶段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的一般性调研、座谈、论证、意见回复,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防止以征求意见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同时,为了强化合法性审查程序要求,《规定》指出,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直接签发;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移送合法性审查导致问题文件出现的,要予以追责。(孝感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