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办法清理甄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04.11.2014  10:39

  财政部近日出台办法,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进行清理甄别,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清理甄别工作将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办法指出,在存量项目中,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清理工作由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债务单位应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认,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对核对无误的债务数据,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分类填报,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清理工作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清理后,如果一些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确需要划转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应一并划转。

   锁定债务余额并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将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这位负责人表示,甄别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可变现资产等情况,并测算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债务率。凡债务率超过预警线的地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在建项目要优先通过PPP模式推进,确需政府举债建设的,要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

  对于清理甄别结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清理统计结果签字确认;财政部门负责人对本级政府存量债务甄别结果签字确认;政府主要负责人按财政管理级次对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及各项统计情况签字确认。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存量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将各地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审计署,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今后年度相关审计工作重要参考。”这位负责人表示,将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各地报送数据,对虚增政府存量债务的,相应核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