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申报省局普法宣讲团成员和开展具备公职律师任职资格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2015年省局组建普法宣讲团深入各地宣讲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实务,得到基层同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师资力量不够、宣讲内容不丰富、形式较为单一,宣讲工作不能完全满足基层同志的需要,为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系统法治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6〕7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推荐遴选省局普法宣讲团成员,同时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具备公职律师任职资格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遴选普法宣讲团成员的条件
1.报名者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或退休退职人员;
2.报名者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报名者具有较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4.报名者提供宣讲课程PPT,课程内容体现基层监管实际;
5.遵纪守法;
6.身体健康。
已成为省局普法宣讲团的人员不在本次推荐遴选范围内。
二、推荐遴选普法宣讲团成员的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者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名,填写申报《省局普法宣讲团成员报名表》(见附件1)。报名者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市州局法制机构。
(二)初审和试讲
市州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名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报名者进行试讲(报名者应制作课件PPT)。原则上每个市州局按照不超过3名的限额向省局推荐遴选对象,其中被推荐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县(市、区)局人员。
(三)审核和公示
省局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各市州局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请省局审定,对外公示无异议的,遴选为省局普法宣讲团成员,并颁发聘书。
三、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供职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直属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对本单位具备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州局法制机构统一统计、填写《具备公职律师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连同《省局普法宣讲团成员报名表》于2016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余兵,027-87111525(办),133072242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省局普法宣讲团报名表;
2:具备公职律师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