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不断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要转变思想观念,一手抓农业产业发展,促进高产高效,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政府负责,抓大促小,控制源头,综合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将我省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5%以上,到2015年达到97%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加大力度,切实抓好重点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规模较大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业“三品”)生产基地设立长期监测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因地制宜设立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及时编报产地环境动态评估报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采取政府和农资企业共同出资补贴等优惠政策,回收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保障产地环境符合相应等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标准。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根据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制定和修订各类农产品生产、贮运标准和农业投入品标准。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工作。支持食用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人才,着力增强我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五)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公安、农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把甲胺磷、“瘦肉精”、孔雀石绿等国家公布的禁用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行为作为重点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严打。依法对农(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许可管理。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出实效。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州、县对口行业监管部门办案实行“挂牌督办,结案报备”的机制,严肃查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工作,大力开展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把握好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大力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化学农(兽)药使用量,减少农产品污染。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乡、企业(合作社)创建工作。
(六)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农业“三品”生产企业和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的农产品,全面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以下简称“四有”)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它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四有”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七)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入市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四项证明材料查验的市场准入制度。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按照“稳定总量,优进劣汰,支持重点,加强监管”的原则,不断加强农业“三品”、地理标志农产品、HACCP和GAP认证工作,严格把握认证程序,强化证后监管,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不合格和生产过程不规范的认证产品,一律呈报农业部撤销其标志使用权;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资源,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九)强化关键岗位服务和监管。 大力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的专项服务和监管工作。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培训,签订责任书,帮助建立安全控制制度,开展技术和监测咨询、组织学习考察、通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违法问题约谈等服务活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这些关键岗位人员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提升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三、科学谋划,全面构建安全体系
(十)建立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市、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核定相应编制。依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站)。
(十一)建立检测体系。 本着“完善省级,提高市级,加强县级,启动乡级,帮促企业”的原则,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定量和快速检测能力。“十二五”期间,争取国家将尚未投资建设农产品质检站(中心)项目的市县全部纳入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投资规划。积极整合现有农业检测资源,建设功能齐全、分工合理、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省、市、县、乡农业综合质检机构。采取优惠政策,大力稳定、引进和培养农业质检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农产品质检站(中心)运转经费投入,提高各级农业质检机构管理和检测能力。
(十二)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 各级农业部门要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和动态风险监测制度,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评估实验室和监测点。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普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风险作出全面科学评判,并撰写评估与预警报告,各级政府据此及时制定防范控制措施。
(十三)建立追溯体系。 相关部门要严格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台账制度,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编码与电子、电话查询制度,建立从生产到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
(十四)建立应急体系。 各级政府要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信息系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向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
(十五)建立自律体系。 积极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和诚信道德教育活动,增强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引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组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充分发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等相关行业协会自控作用,促进会员企业进行质量安全自我教育,规范农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十六)建立信息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农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及会商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依法处理恶意炒作、制造、传播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建设。
(十七)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依靠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涉农企事业单位组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监测、标准、风险评估与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科学建议和意见。
四、加强领导,着力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组建领导专班。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农业、经信、公安、监察、环保、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粮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九)构建责任体系。 各地要建立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有关监管部门之间和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之间要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依纪依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依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并将责任书在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媒体公示。按照加强企业内部自律管理要求,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操作责任书。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对各级签订的责任状(书)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的,实行上级负责人对下级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上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年终检查考核情况实行本辖区和本行业范围内的情况通报制度。
(二十)制定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规划或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持续、协调、健康、高效发展。
(二十一)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 二十二 ) 开展奖励表彰。 各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地方、监管部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