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湖北简政放权力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
图为:生机勃勃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朋 摄)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汉举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会议审议。
简政放权,为科技创新大开绿灯
科技创新是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核心部分之一,条例草案用专门章节予以规范,尤其重点对鼓励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等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设立科技型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类型的创新主体,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示范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等深度服务,以及搭建专业技术公共平台、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平台。
条例草案明确,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
条例草案还提出,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期间,示范区内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中留存省、市财政部分,全额返还示范区,专项用于示范区科技创新。
先行先试,建设人才特区资本特区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条例草案制定突出解放思想,彻底放权,以建设人才资本特区。
条例草案规定,示范区内推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办事不出园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建设人才特区。制订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服务机制;支持企业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端领军人才。对于示范区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和团队,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在创新创业扶持,户口迁移或者办理居留和永久居留手续、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专家在示范区长期或者短期从事与创新创业有关的各类合作活动;示范区设立股权激励代持基金,企业可以探索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创业或在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兼职;创新创业贡献杰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条例草案提出建设资本特区。示范区应当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发挥资本集聚效应,完善科技、产业、涉外、民生等领域金融服务,为示范区发展提供融资保障;鼓励境内外市场主体在示范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完善科技保险奖励补贴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等。(翟兴波 朱博 江松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