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文副局长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开放市场 规范有序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月12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公布《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就《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于新文: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气象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全球化和服务贸易市场化趋势的加快,特别是新媒体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气象服务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深化气象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部门主导、市场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参与的气象服务新格局,加快构建气象服务业务现代化、主体多元化、管理法治化的中国特色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保障,中国气象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其目的就是适应气象服务体制改革,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在气象信息服务领域建立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于新文:2014年年初,中国气象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成立了《办法》起草组。起草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多次召开研讨会就《办法》的基本定位、总体思路和框架结构以及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等进行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部门内外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办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文本进行多次集中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底至10月上旬,中国气象局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在认真汇总分析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气象局与有关部门再次进行沟通协调,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于2015年3月6日经中国气象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3月12日,郑国光局长签署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于新文: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一是依法有序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气象信息服务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增强气象信息服务的供给能力。二是培育气象信息服务主体,支持和鼓励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障各类气象信息服务主体在设立条件、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主动为气象信息服务主体提供支撑条件,培育气象信息服务主体发展壮大,提高气象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依法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运行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建立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运行规则,依法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完善监管措施,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依法有序发展,提高气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多元需求。
基于以上考虑,《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规范有序。开放市场就是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规范有序就是建立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运行规则,完善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运行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健全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依法有序发展。
记者:《办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于新文:第一,彰显了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的鲜明态度。《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这既明确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也彰显了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的鲜明态度。
第二,明确了规范内容。《办法》主要规范面向市场的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明确了各类气象信息服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遵守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了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和鼓励发展气象信息产业的规则,明确在坚持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开放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鼓励和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自律、气象信息服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和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三,界定了气象信息服务内涵。《办法》中的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一是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气象信息服务的内涵和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主体。其目的是将公民基于兴趣爱好开展的个人行为与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市场行为相区别,即如果个人开展面向市场的气象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转变身份、成为市场主体后,依照《办法》第七条进行备案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在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时所利用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既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也包括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自行探测获取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第四,建立了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强调了气象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气象信息服务的市场监管职能,确立四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备案统计与公示的事后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第七、八、九条);二是通过行业监管方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第十条);三是通过对质量定期评价的事后监管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主体优胜劣汰(第十二条);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三条)和行政处罚(第十八条)相结合,柔性监管与刚性监管并用,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办法》设立的上述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监管措施,符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第五,开放了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开放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是培育和扶持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的基本要求。本《办法》明确了气象部门开放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的原则,并规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将由中国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
记者:《办法》的基本框架是什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关系如何?
于新文:《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气象信息服务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条、第三条);鼓励政策(第五条);遵循原则(第六条);资料提供(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第十六条);监督管理(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涉外气象信息服务(第十七条);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指出,“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考虑,中国气象局已先后出台了涉及气象信息服务方面的多个部门规章,《办法》与已出台生效的其他有关部门规章的法阶相同,为了与其保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避免相互矛盾,有必要对《办法》所称的气象信息服务内涵做出相应的限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规范的,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规范。上述规章没有进行规范,且属于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办法》规范。
记者: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监管?
于新文:《办法》对此设立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一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二是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三是明确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的四项具体要求,减轻了市场主体义务。
记者: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能否根据需求自行开展探测活动?
于新文:可以。不过需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二是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三是建站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四是明确了建站单位备案时提供材料的范围:气象探测站(点)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
记者:《办法》是如何体现气象信息服务改革发展要求的?
于新文:《办法》鼓励建立气象行业组织,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气象信息服务改革发展的方向,把适宜于气象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气象行业组织,鼓励和引导气象行业组织对行业内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进行自我管理、约束、规范和促进,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气象信息服务业的依法有序发展。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和执业准则,促进气象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开放后,如何保障气象信息服务产品数量和服务产品质量的同步提高?
于新文:《办法》设立了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通过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是完善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气象信息服务主体的优胜劣汰。为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记者: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是如何管理的?
于新文:《办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主动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信息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为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信息档案,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的具体体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征集来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后向社会发布。同时,将信用评定和行政处罚结果相结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将刚性监管与柔性监管相结合,有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将向外资开放,《办法》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于新文:此次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开放,不但对内资企业开放,同时也对外资企业开放。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鼓励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的态度。但是,开放并不意味着不对其进行依法管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是《气象法》第八条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办法》第十七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八条的细化,重点规范涉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行为。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保持一致,《办法》表述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中国气象报》2015年4月28日二版 记者:张明禄 责任编辑:孙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