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保险制度 保万家安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2014年12月6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75号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新《办法》的修订背景
工伤保险是重大民生,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把其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 措,落实到推进“五个湖北”建设之中。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同期出台了《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10年来,我省工伤保险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据省统计局2013年统计数据,全省城镇从业人员 1438万,减去灵活就业人员和公务员人数,工伤保险应参保人数约900万,实际参保人数约540万;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12.6亿元,在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我省原《办 法》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原《办法》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有限,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统筹层次及储备金、调剂金的建立使用等 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功能缺失,基金抗风险能力较低。另外,对国务院有关 授权事项、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需要在新《办法》中作好制度衔接。因此,修订《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显得十分有必 要。
二、关于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修订,分八章,共五十三条,基本参照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体例和框架,增加了一个专章(即第六章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 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所属经办 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新《办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如为本 单位全部职工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及时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支付按规定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二)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模式。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基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办法》规定工伤 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规定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 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第八条)。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省原《办法》实行设区的市城区和省直管市由市统筹,这一政策需要统一调整为由市 级统筹;二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指明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发展方向,部分省份已实施省级统筹;三是有的市县 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收支失衡问题,面临穿底的风险。而这一问题的化解,除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外,应主要通过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提高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层次加以解决。
(三)做好新原《办法》的调整和衔接。新《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与原《办法》进行调整和衔接:一是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如《工 伤保险条例》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只明确参加医疗保险,但规定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加强各险种制度之间的衔接,保持我省政策的连续性,新《办法》规 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十五条)。为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降低基金风险,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办法》还专章规 定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工作(第六章)。二是对国家授权省级政府的由新《办法》直接作出规定。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等。鉴于我省实 际,新《办法》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维持现行标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作适当调整,提高五、六级待遇,降低七至十级待遇。同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更 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正当权益,新《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三十六条)。三是对最高法 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做好制度衔接。如我省原《办法》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在支付待遇时扣除第三人民事赔偿后进行补差。而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明确工伤职工享受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除外。考虑到国家条 例的立法本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及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新《办法》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三十九条)。此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公务员(含 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仅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考虑到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新《办法》明确公务员的工伤保障 办法由省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新《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 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发展,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摘自《湖北日报》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