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简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审批审查程序,提高矿业权审批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省厅下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政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要求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涉矿类《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以下称“三合一方案”)。为切实做好“三合一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下,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具体承担开展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组织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家资源清理整合并建立专家资源库,建立项目档案库和编制单位质量档案库,扎实推进“三合一方案”受理及评审,着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矿业权人,使矿业权人对“降成本”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相关依据
“三合一方案”编制和评审主要依据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等要求。
(一)方案编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精神,需编制“三合一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三合一方案”编制内容总体上参照原三个方案编制方式,除包含前言、经费概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等一般性内容外,“三合一方案”具体实施部分单独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三个章节,重点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该三个章节的内容要求与原三方案主要内容一致,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其附表、附图标准仍按原规范执行。
(二)方案评审。“三合一方案”评审分为一般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是对方案编制的格式、内容、一般规范要求等进行常规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专家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方案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设计的可行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工作安排
(一)建立专家资源库。
1.清理整合专家资源库。清理汇总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三方面的专家资源,因原有专家资源库建立时间较久,需要对其中不再合适的专家进行调整,并新增加一批具有不同工作背景、技术特长的专家。重新按照专业类别、工作背景、技术特长等特点,对所有专家进行分类。
2.评审专家遴选。方案评审专家均需从专家资源库中遴选,原则上“三合一方案”主审专家以采矿类专家为主,特别是完成过大中型矿山总设计工作的专家。每个方案评审选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三方面专家7—9名,其中矿产开发利用方面专家(不少于3名)。方案评审专家选择,综合参考两个因素。
(1)参考矿山开采矿种。根据矿种不同煤矿、金属矿产、盐矿、其他非金属矿产等分别选择相应背景的行业单位专家。煤矿矿山方案,主审专家选择具有甲级矿山设计资质煤炭行业设计院的资深专家;金属矿山(包含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方案,主审选择冶金设计系统的相关资深专家;盐矿等特殊矿种的,主审专家应选择相关行业设计院,从事过相关矿山设计的资深专家;其他非金属、建材类矿山,主审也相应选择具有丰富经验,担任过矿山设计的专家。
(2)参考矿山开采规模及开采条件。按照矿山规模大小、矿山开采条件选择以往具有相应类似工作或评审经历的专家。大、中型以上矿山以及特殊开采条件矿山的方案,主审专家必须担任过大中型矿山总设计的、具有丰富从业经历的资深专家,一般选择相关设计院总工程师、设计室主任等。
(3)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和技术规范,可以对编制单位提交的方案提出是否通过评审的意见。对不符合编制要求、不满足技术规范的方案,专家可出具不予通过评审的意见,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对三次修改仍不能达到技术要求的方案,评审专家可不予接收。专家认为方案中部分技术参数需专业机构进行确认的,需另行委托专业机构确认。
(二)技术培训。省厅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分为专家集训、现场培训、视频会议培训、专题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具体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三)建立受理方案档案库及编制单位质量档案库。
1.建立受理方案档案库。对每一个受理的方案建立档案,详细记述该方案受理时间、编制单位、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公示信息等主要信息,并对方案整个评审过程进行追踪,保留方案原始数据和评审通过的最终数据备查。
2.建立编制单位质量档案库。编制单位对方案中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整个方案设计的合理性负责。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将对各编制单位的编制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建立编制单位质量档案库。编制单位提交的方案凡经专家评审后修改三次仍不通过的,该方案暂停评审,该编制单位在质量档案库中纳入灰色名单管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报送的各类方案;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编制单位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质量档案库黑色名单管理,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各类方案。凡纳入编制单位质量档案灰色、黑色名单的单位,在“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中予以公示,提醒矿业权人慎重选择编制单位,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方案评审程序。编制完成的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受理并组织评审,具体评审程序主要有:受理建档—遴选专家—送审—修改—出具评审意见—上网公示—评审意见送达等环节。
1.受理建档。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对受理的方案建立项目数据库,详细记录每个方案每次受理时间、编制单位、提交单位、评审专家、专家意见,修改情况等相关信息,作为备查。
2.遴选专家。方案受理后,根据方案编制情况,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从专家资源库中选择相关专业的合适专家,原则上一个专家不同时安排2个以上方案评审。名单确定后,及时与相关专家联系,协调沟通方案评审事宜。若专家不具备评审的条件,则重新选择,直到确定所有评审专家名单。
3.送审。根据确定的专家名单,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将方案送专家评审,并确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要求对方案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4.修改。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进行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再次送相关专家评审。
5.出具评审意见。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主审专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并经所有专家签字确认。
6.上网公示。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将方案及评审意见上传至“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公示。
7.评审意见送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出具告知单,并将告知单、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及评审意见送达提交人,同时抄送厅有关处室。
(五)时限要求。方案从受理到上网公示完毕整个环节控制在50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
1.遴选专家。方案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遴选评审专家,并将方案送专家评审。
2.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专家提出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3.方案修改。专家出具评审意见需要修改的,编制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情况复杂的,经编制单位申请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4.出具评审意见。方案经所有专家评审通过后,主审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5.上网公示。评审意见出具完成后,网上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省国土资源研究院负责省级方案评审组织的具体工作,包括建立评审专家资源库,建立方案评审项目库,方案受理、专家送审,评审中相关事宜协调等。省国土资源研究院会同省矿业联合会完成技术培训,根据“三合一方案”编制评审工作具体情况,不定期、分片区组织技术培训,做好技术问题解答。
(一)加强组织,稳步推进。“三合一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具体按照矿业权发证级别分别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2016年7月1日前,属于试运行阶段,可选择有条件的采矿权开展试点,总结经验;7月1日后,正式终止采矿权申请、转让涉及的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涉矿类《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评审,统一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如不属于新立采矿权涉及“三合一方案”中的部分方案需重新编制,可由矿业权人自行选择编制“三合一方案”或部分方案。
(二)统一要求,统一评审。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是所有发证矿山的编制“三合一方案”的统一技术要求,也是专家进行评审的主要技术依据,所有单位编制方案必须以此为依据,以确保方案编制符合要求。
(三)加强培训,顺利推进。为确保“三合一方案”编制质量,提高“三合一方案”评审通过效率,要通过多种方式,邀请相关专家、省厅相关处室人员对方案编制评审等要求进行培训。对“三合一方案”编制及评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将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进行收集汇总,及时给出相应的解答。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为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评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加强编制单位管理,建立编制单位质量档案库,把好方案编制入口关。充分发挥专家优势,依靠专家严把技术关,对于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方案坚决不予通过。加大公示公开力度,对评审通过的方案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编制、评审完成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以及费用收取等,仍按照有关规定各自履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