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人民法院首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金钱债务案圆满执结
王菊与唐文父子均是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农民。2012年12月14日,唐文父子上山砍树准备维修房屋,不料砍倒的一棵松树突然滚落下山并冲进王菊房屋,将王菊撞倒在地,致其多处骨折。王菊住院治疗35天,用去医疗费31702元,其中唐文父子支付了30800元。后经鉴定,王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2013年5月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文父子在砍树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损害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唐文父子连带赔偿王菊各项损失81058.13元(含已付的30800元)。唐文不服而提起上诉,恩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唐文、唐兴父子,二人均表示无钱赔偿,执行人员经查询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其存款余额不到300元。至此,该案似乎只有中止执行了。但经执行人员不懈努力,最后唐文父子提出用其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抵其未付的赔偿款50258.13元,申请人王菊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法院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新桥村委会和利川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依法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变更为王菊。
据悉,该案系利川市人民法院首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金钱债务的执行案件,也是该院在深入整治“六难三案”活动中,通过创新执行方法、切实化解“执行难”的一个典型案例。
(恩施利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