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不断创新方式方法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
本网讯(通讯员 李志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在深化检务公开上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传统模式和现代信息手段相结合,逐步实现公开方式多样化、公开内容全面化、公众查阅便捷化,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建立“三个”平台
积极推进落实检务公开各项基础性工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一是改版内外网站平台。科学设置栏目,丰富信息内容,通过检务动态、反腐预防、法律监督、案件聚焦等八项栏目及时发布检察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情况。设置检务公开专栏,主要公开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部门职责,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规定、本院工作报告等政策性、综合性、程序性的内容;设置网上举报、检察长信箱窗口,网民可以通过“检察长”信箱直接与检察长进行交流,也可以在网上进行申诉和在线举报;指定了线索专管员,确保了举报线索安全保密、及时处理。
二是建立“双微”平台。开通官方微博、微信。通过检务公开、微说案例、微说检察、图解新闻等多个特色栏目,以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为广大微友提供“快捷、便利、精准”信息。通过双微平台,探索开展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形外的,其它终结性诉讼法律文书在案件办结后,即可上网公开发布,目前已经推送微信61期。
三是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自主研发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设置了案件查询、在办案件、出庭信息、案件发布、查询须知五个栏目。采取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群众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案件信息、出庭信息以及终结性法律文书、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信息等相关内容。截至目前,该系统已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252条,终结性法律文书214份,为律师开设预约账号200余个。将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延伸到乡镇,先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比较完善,管理比较规范的乡镇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通过实验验证后,在全县其他乡镇全面铺开,逐步将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覆盖全县各乡镇。
二、打造“三个窗口”
一是流动服务窗口。院设立检察流动巡回服务站,服务成员由各主要业务科室抽调2-3名组成,由一名副检察长带队,每周定期下乡开展流动服务一次,零距离开展法律宣传和检务公开,接收群众举报,了解收集社情民意;带案下访;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化解社会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今年以来,共下乡发放富民政策及法律宣传资料2000余份,带案下访6次,化解矛盾12起,召开社区矫正座谈会16次,开展“结对大帮扶”110人次。
二是信访接待窗口。建立统一的对外检务信息查询系统(12309电话查询、网上查询、来信查询、来访查询四合一),由控申部门统一接受查询申请,限时答复。通过电话问询、控申接待以及检务接待大厅的触摸屏等途径,提供及时便捷的检务查询服务。增设检察长接待室、公开审查室、公开听证室等功能性用房,进一步畅通检务公开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每月安排两天接待群众来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并将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及时公示。2013年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被评为全省“文明接待窗口”。
三是案件受理窗口。充分发挥案管大厅窗口作用,严格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的的工作模式,制定和完善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检察机关文明用语》、《案件管理中心检察人员纪律》等规章,实现了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对案件全程、动态、综合、有序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进出口”的良性循环。
三、完善“三项”制度
一是“检察开放日”制度。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确立“检察开放日”主题,制定检察开放日工作方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参观办公办案场所、设施,展示检察工作亮点、查办的重点案件情况,开门纳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法办案的监督。
二是公开审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有关专家及诉讼参与人对申诉处理结果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重信重访案件、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促进案件的公开公正处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今年以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黄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张某涉嫌非法节育手术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依法对两起案件的嫌疑人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三是对外联络制度。每半年向人大报告工作一次,每年至少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一次,在每年“两会”召开期间,认真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对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讨论和审议,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落实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向代表、委员寄送检察工作信息、简报,做到向人大专题汇报、向政协专题通报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开展“人民监督员活动日”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列席检委会、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参加检务督察、参与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检查监督、案件评查、公开听证会和信访接待,增强执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