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出台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奖励办法国家级奖2000万、省级1000万

05.07.2017  09:33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创建步伐,建设美丽恩施,日前,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恩施州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对在2017-2020年创建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命名的县(市)人民政府,将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的发放,将由州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委会的命名文件,报请州人民政府兑现奖励资金,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文件。

奖励资金的使用,将由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用于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重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土壤监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项目建设;城市及中心集镇生态景观、公共绿地建设和空气质量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生态产业发展项目;生态文化建设项目;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生态文明示范乡镇、村等绿色创建奖励等10个方面的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