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支持持续创业 “城市合伙人”创新失败可予免责
16.12.2016 19:05
本文来源: 湖北在线
充分挖掘“失败价值”,《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失败项目数据库”,汇集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避免重复犯错,提升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错误区分开,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予以理解和宽容.
遵循创新创业活动规律,参照市场认可、社会认可、行业认可的标准,《实施办法》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失误、失败,规定了10种可予宽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形,并纳入持续创新创业支持范围.
“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失误、失败,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免责申请.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实施办法》也提出了免责规定:凡按程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经确定予以责任免除的“城市合伙人”,可获得五方面创新创业持续支持.
10种创新创业失误失败情形可予宽容免责
1.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2.项目有风投参与,政府以资助方式跟投的;
3.项目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企业承担了主要经济损失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了国内外产业领军人才,或获得了符合立项目标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转化的;
5.项目因不可预见困难造成逾期,申请延期后能够继续完成的;
6.项目技术可入股其他企业,且后期可继续进行的;
7.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能够继续推进项目的;
8.项目运作失败,但技术成果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投入的;
9.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继续获得风投支持的;
10.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不存在严重挥霍浪费行为的.
免责“合伙人”可获五方面创新创业持续支持
资助资金不予追偿.对“城市合伙人”所接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偿,且不影响继续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因“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造成投资机构损失,对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60%给予补偿,对单个项目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一投资机构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帮助协调解决产生的经济纠纷,缓解人才来自资本的压力.
人才损失予以弥补.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资助和人才互助机制,降低人才办公、居住、社交、学习成本,保证“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城市合伙人”项目经行业评估仍然具有发展潜力,能够形成新成果、新技术的,支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经认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创业过程予以信任.给予“城市合伙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鼓励人才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对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本文来源: 湖北在线
16.12.2016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