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除刘汉、刘维案外,其他案件均不开庭审理?

14.07.2014  19:21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有五案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依法分别组成合议庭,审阅案件卷宗材料,经审查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个上诉案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三案属于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另有二案共10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黄谋、曾建军应依法报送湖北高院核准外,其余被告人的一审判决均已生效。湖北高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黄谋、曾建军适用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复核程序进行审理。因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缓期执行复核案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故对黄谋、曾建军二复核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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