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送达公告(湖北华源燃煤有限公司)
08.05.2015 20:40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湖北省工商局两次以专用信函方式对湖北华源燃煤有限公司邮寄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通过企业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都无法联系,均被退回。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3月17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该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企业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通过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等方式改正其行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08.05.2015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