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送达公告
16.02.2015 10:41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工商局于2014年10月至11月先后两次以专用信函方式对本级登记的内资企业邮寄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共有330户企业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符合“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决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15年1月对上述企业邮寄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因部分企业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被邮局退回,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详细名单见我局注册大厅公告栏和省工商局门户网站)
上述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企业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通过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等方式改正其行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2015年2月16日 http://www.egs.gov.cn/wcm.files/upload/CMSegs/201502/201502160944054.xls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16.02.2015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