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76.乡镇合并等行政区划变更并不意味着基层供销合作社隶属关系也应调整

22.12.2014  14:53

近年来,合村并居、乡镇合并等行政区划调整较多,一些地方强行改变相关地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不利于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与行政区划的调整没有必然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建制是与行政区划相联系的,那时供销合作社被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来设置,目的在于保障供给、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回归经济组织属性,其设置不再受行政区划限制。

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行为要遵循章程和合作制原则。下级供销合作社可以加入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其成员社,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      关义务。

    因此,行政区划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供销合作社隶属关系的变更。合村并居、乡镇合并是城镇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合并重组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在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符合经济核算的基础上。实践中,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上级联合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按照经济区域和群众需求调整布局、新建重组,有的建立中心社,有的实行“一县一社”,已经脱离了行政区划的限制,服务带动能力大大增强。(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