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权下放至各市县政府

02.03.2016  10:17

  3月1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湖北省印发《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权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

  《通知》明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实施方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复。《通知》要求,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过程中,重点关注新增运力听证会、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式和按年度收取有偿出让金政策等情况。

  《通知》强调,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按照“发展第一、稳定为先、规范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