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鄂州实际,近日,鄂州市出台了《鄂州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办法》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方面均有所放宽,《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较之2016年细则“车辆排气量在1.8升以上(含1.8升),车辆购置价在12万元以上”的规定有所放宽;《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较之2016年细则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规定有所放宽。
基于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品质考虑,《办法》增加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登记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等条件。基于便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化管理随时可控可查,提高乘客网约车出行安全系数,《办法》在《暂行办法》规定的驾驶员准入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三项要求: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二是“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三是“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或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此外,《办法》还对鄂州市私人小轿车合乘作出了具体规定。(鄂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