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
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率先在全国出台《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要求,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分别重点强调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意义、党委领导责任、政府行政责任以及落实党政同责的具体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是重大的民心工程、良心工程、民生工程和善政工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保证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改善民生、就是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思想,认真落实党政同责的指示要求,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党委常委要结合分工,深入基层调研,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队伍建设,配强领导,建强班子,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扎实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夯实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基础,健全市县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做到“四有”:即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要研究探索解决食品“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餐厨废弃物处置等重难点问题,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述职,研究部署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意见》最后对如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健全完善“一岗双责”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二是健全完善督查督办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督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等事项的督查,建立整改验收销号制度。三是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中,增加考核权重,发挥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及导向作用。四是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要健全完善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的,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还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信息来源:综合处、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