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出台《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271号政府令)(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以后,该市出台的首部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
一、临时救助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在居住地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授权核对书;
(四)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公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应当一并提供。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满1年的居民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1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居住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四、临时救助的办理时限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临时救助标准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按照超出部分的20%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病致贫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按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以下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六、《办法》的亮点
与现行临时救助政策比较,《办法》主要有六大亮点:
一是拓宽了救助对象。《办法》适用的救助对象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在实现对本市常住户籍人口全覆盖外,首次将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纳入到临时救助对象范畴。
二是扩大了救助范围。《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火灾、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五类家庭都可申请临时救助,细化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的突发性致困原因,将有效缓解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困难。
三是提高了救助效率。《办法》规定一般程序:受理申请,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从受理申请到审批,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
同时,还规定了特别程序:一是对临时救助金额低于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二是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以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充分体现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的救助方针。
四是提高了救助标准。现行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每户每年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办法》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580元/人.月,农村320元/人.月)为参数,细化了救助标准,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不同,分别给予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6倍、最高不超过12倍的临时救助。目前,临时救助标准最高可达6960元。而且,临时救助标准将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而不断提高。
五是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办法》规定:除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外,还可以采取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协助其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转介至慈善救助、志愿服务等给予帮扶。
六是加强了制度衔接。《办法》规定,依托现有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相关救助信息资源,做好与精准扶贫、救灾等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有效避免救助重复、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