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宽容失败” 促创新改革试验
29.07.2016 19:0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7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对改革创新探索失败者免责。
去年9月,武汉市被列为全国8个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区域之一,调研显示,“害怕失败、不敢创新”成为全市深化创新改革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决定》旨在通过法治方式和途径,破除当前阻碍创新改革的因素,为创新改革者护航。
《决定》全文20条,有6条条款涉及“宽容失败”,“容错”成最大亮点,“容错”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
《决定》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决定》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
此外,《决定》提出“三区分”原则,以防止“容错”成为借创新改革之名违纪违法、谋取私利和乱作为者的挡箭牌。三区分包括:“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区分开”,“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将为推动创新发展的过失与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成熔兴、吕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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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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