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四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等
陈国庆介绍说,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两高三部”制定《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意见》还明确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审前程序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等。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
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意见》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意见》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意见》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类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加强全面、实质审查,坚守司法审判的最后一道防线
发布会上,沈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结构出现新特点,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减少,轻罪案件大量上升。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约130万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在80%以上。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沈亮表示,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发挥司法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各方参与及量刑建议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力争每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原则,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等,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以从轻的就从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