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报道:我省立法促进畜牧业升级
《湖北省畜牧条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
我省立法促进畜牧业升级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 通讯员朱博)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省农业厅厅长戴贵洲作了关于《湖北省畜牧条例(草案)》说明。该条例(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种畜禽生产经营、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畜牧业新问题凸显
据介绍,我省是畜牧大省,是全国畜禽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尤其是猪、禽生产一直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生猪出栏量居第五位,禽蛋产量第七,禽蛋出口量居全国第一。2013年,全省生猪、禽、牛、羊出栏量达到4356.43万头、5.22亿只、140.28万头、515.03万只,畜牧业产值达到1395.39亿元,在农业总产值中占有“三分天下有其一”,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畜牧业发展方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户散养模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但畜牧业生产经营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体现在:追求发展速度和产量,在种源上过于依赖国外进口品种,导致我省优秀的地方畜牧遗传资源群体数量减少;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废弃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对滞后;部分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滥用投入品,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及时制定《湖北省畜牧条例(草案)》,对于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跨越具有重要的意义。
将建畜禽品种基因库
我省饲养畜禽历史悠久,畜禽遗传资源丰富,拥有地方畜禽品种类群29个。为避免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群体数量减少,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升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此外,我省还对清平猪、通城猪、监利猪、双莲鸡、马头山羊、恩施麻鸭、枣北黄牛等地方特色品种和濒危品种实施特别保护。
对于养殖污染问题,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或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明令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
同时,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用地、资金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食药监督等部门,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利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计划。
为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条例(草案)规定,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畜禽产品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治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