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

04.11.2015  10:03
      湖北日报讯  (记者佘惠、通讯员戴新红)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我省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5.4万人,其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8.6万人,占7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
        据省民政厅介绍,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办理程序:首先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是供给粮油、副食品以及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日常诊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五保供养对象有权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