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立法保护城市规划区内山体 系全国首部山体保护条例

31.03.2016  10:41

  3月30日下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这标志着全国首部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分为总则、山体保护规划、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条例明确,自治州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山体保护责任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执法权。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

  以丹霞地貌为代表的山体资源是恩施州重点特色资源。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开山建房、开山修路、开山取砂,乱挖山、乱砍树、乱采石等破坏山体的现象对丹霞地貌这一不可再生资源造成破坏。条例结合实际,要求从严保护丹霞地貌,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核心保护区,对丹霞地貌保护区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大山。”恩施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说,妥善处理好山体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必须给全州山体保护提供法制保障,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加快建设绿色繁荣开放文明的全国先进自治州。

  据悉,制定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立法难度较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起草工作于2014年3月启动,今年1月15日经该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全票通过,3月29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后批准,历时两年。该条例也成为恩施州立法历时较长、修改量最大的条例。(李彦睿、翟兴波、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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