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81.养老金改革废除双轨制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这标志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一)改革的范围。此次养老金改革涉及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