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可继承有助明确权责
26.02.2016 10:4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养老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纳,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基本原则。目前,养老金中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是按139个月分配,往后可以继续领取。如果参保人身故,领取不够139个月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统筹账户部分却未有相关规定。根据估算,无论是缴满最低的15年,还是最长的35年,都需要16年至17年才能收回成本,以现行60岁退休为基准,那么意味着要77岁左右才能回本,如果延迟退休的话,就意味着很多人难以回本。
出于“不划算”的考虑,再加上一些历史原因,公众在投保和缴纳意愿上并不强烈。之前曾有新闻报道,全国因转移接续不畅等因素,每年有3000多万人中断社保。若不能正视投保人的成本考虑和利益诉求,在激励措施上更具有吸引力,那么增加投保的覆盖面就很难实现,社保政策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国家社保具有公益性和公共财政兜底性,相比于商业保险应当更具优势。绝大多数商业险实行的都是可继承的责权模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若不能明确统筹部分的最终归属问题,在统筹账户的可继承方面,给予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在权责的厘清上就很难形成统一,权利人的诉求与官方的需求之间会形成“自利性差异”。
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统筹部分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国家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参加个人账户部分模式,则有权进行继承;反之,若统筹属于国家则个人无权继承。问题在于,虽然统筹部分大多源于单位缴纳形式,然而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都是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所得。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的公益性又不能完全按照商业模式来推广,因而国家统筹的“统筹性”也必须得到有效体现。因此,做到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在可继承方面明确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点,从而达到黄金分割的合理性,应为研究社保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的着力点。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6.02.20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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