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馆内非法行医 致人死亡被判十年

30.05.2014  03:05

  本网讯(通讯员 桂阳 徐盼)声称在中医诊疗方面有很深造诣的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一无证养生馆坐诊看病非法行医,致一患有红斑狼疮的女患者不治身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饶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7月12日,杨某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李村开设了一家“东方中医养身馆”。犯罪嫌疑人饶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征得杨某许可后,在该养生馆内坐诊,以中医的诊疗方式为他人看病治疗。同月中旬,33岁的患者程某(女)经杨某介绍到“东方养生馆”就其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找饶某治疗。饶某明知程某患的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仍与程某签订《医患治疗协议》,对其采取中医手段治疗。在后续治疗期间,饶某要求程某逐步停止其正在服用缓解病情的降血压等药物和透析治疗,改为服用其配置的中药。程某在配合治疗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同年8月29日程某身体状况极度恶化,出现腹泻、呕吐、心慌、咳嗽等症状,被家人送至武钢总医院抢救后,于次日死亡。

  经武汉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是由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致慢性肾衰竭,最终因以肝、肾功能不全为主的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据悉,程某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病,主要以透析为维持病情手段,饶某要求程某停用降血压等缓解病情的药物,停止透析,是直接导致程某因肾功能衰竭身亡的主因。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饶某对程某的诊疗活动存在过失,其与程某的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系数值60%-90%),加之饶某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证, 其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

  据查,饶某非法行医已有多年,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饶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三次被湖北省钟祥市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在此过程中,饶某虚构名医身份,明知故犯,非法行医屡禁不止,最终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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