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当庭纠正一证人旁听庭审违法行为
17.07.2014 12:36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通讯员 田智黎)近日,兴山县院严肃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及时监督纠正证人旁听庭审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该院公诉人在出庭公诉一起万某某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该案的一名证人坐在旁听席上旁听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为了维护证人证言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公诉人当即依法向独任审判员提出纠正意见,审判员当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由法警将该证人带离了法庭。
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后,在办理严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时,审判长在开庭前认真审核了旁听人员的身份,将四名旁听席上的证人及时带离了法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得以彰显。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17.07.20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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