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时关闭公示系统年报填录功能的公告

27.06.2016  21:48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将在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为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我局将于6月30日晚24时关闭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年报填录功能和年报修改功能。即时信息填录和公示信息查询等功能不受影响。届时,将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未年报市场主体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开放时间请关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