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关键词帮你读懂立法法修正案

09.03.2015  16:41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作葵)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指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而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立法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如果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可能会对立法法感到有些陌生。不过,读完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梳理出的以下四个关键词,你会感到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距离并不遥远。

关键词——立法质量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个变化出现在第一章第一条,在关于立法法制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

现行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作为一部管法的法,立法法是规定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通俗地说,它决定着需要制定哪些法律,由谁来制定法律和怎样制定法律这几个基本的问题。

2014年8月,在颁行14年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拉开了新形势下中国立法改革的序幕。鉴于今年是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这部法律的修正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立法法的修正意味着经历了数十年“加速式”立法后,中国开启了精细化立法的新纪元。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

目前,中国共有284个设区的市,其中只有49个享有地方立法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自主管理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许多问题都迫切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城市一方面千方百计申请成为“较大的市”以获得地方立法权,另一方面出台了不少“红头文件”等相应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

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与此同时,专家也呼吁加强对地方立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立法质量,防止立法权被地方滥用。

关键词——不得减损权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与此相似,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频频使用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引发不少争议。支持者认为,政府部门使用“限字诀”有利于果断处置那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反对者则认为,某些政府部门的做法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其政策出台是否合法,颁布实行程序是否合理,都有待商榷。

此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对政府部门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给地方政府行政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出现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时,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通过对立法法进行修正,为地方政府行使权力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期限,将推动政府行为杜绝任性和随意,切实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关键词——税收法定

关于燃油税上调,引发社会热议。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由此,“条例”或“暂行条例”成为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因为历史的原因,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这三种是经过人大立法的。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也就是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所提出的,有关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事项都要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作出决定。百姓的钱包将受到法律的“精心呵护”。

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这个问题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读和具体的时间表:今后凡是开征新税的,都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则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