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酉水河立法保护的浅见
1、熟悉“情”“法”
不论是流域内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聘请的第三方法规文本起草组专家和咨询组专家,首先,都应该熟悉“情”“法”。所谓熟悉“情”“法”,就是要熟悉流域内现状实情,包括风土人情、干部群众期盼、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目标规划、环境保护与污染情况、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等等;就是要熟悉新修正的立法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同时,要学习借鉴已经制定类似法规条例的省市区的作法和经验。只有如此,所制定的法规条例才能合情、合规、合法。
2、明确目标
所谓明确目标,就是要明确我们究竟要制定什么样的法规条例?我们制定的法规条例到底要解决哪些问题?我们制定的法规条例通过法定程序生效后是否便于操作而且管用?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污染酉水河的污染源,根据有关方面初步调查表明,酉水河污染源主要有:农业面源污染(包括过量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化肥、农药包装物乱扔,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等)、企业排污(废物、废水、废气)、城乡生活垃圾和废水污染以及水土流失污染等。二是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方面,要摸清有效措施、成功经验。三是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方面,要摸清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空白和“真空地带”等。四是明确酉水河保护条例的主体和范围,如果主体不清楚、范围不明白,必将影响条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法规条例,切实解决酉水河的污染源有关问题,用法条固化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有效措施、成功经验,从执法和管理的需要弥补法律法规空白。
3、大义为公
酉水河在武陵山区十多个县内蜿蜒曲折,相互交错。由于酉水河地域特殊,跨省(市)跨县,利益攸关方众多,各自诉求不一,如此,这就必然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立法工作本身协调难度大,二是涉及各方切身利益的条款达成共识难度大。
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两个难题,流域内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高度达成如下共识:一是酉水河污染目前虽然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如果不加保护,流域内无序开发、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废水及垃圾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将会日益突出。长此以往,必将制约流域内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通过立法来治理和保护酉水河,促使其科学保护、适度开发、有效利用,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二是鉴于酉水河跨省市跨流域和流经县多的特点,其上中下游的保护与治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沿河两岸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在酉水河保护与治理上,应该是休戚与共、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三是立法保护酉水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促进武陵山区各民族团结和进步、加快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应有内涵,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回应人民群众对保护青山绿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殷切期盼的实际行动。因此,酉水河流域内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保护酉水河方面,承担着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此,笔者建议,酉水河流域内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是着眼全局,立足长远,大义为公,站在维护全流域内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做好立法有关工作,切忌同床异梦、各打算盘。二是对涉及各方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通过友好协商,互相理解,互相体谅,把握好利益平衡点,体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大智慧,切忌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三是《酉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专班,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把握好方向,协调好关系,凝聚好力量,使立法工作高效率运转、法规条例制定高质量完成。四是为了真正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各方人大常委会要征求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只有经过如此程序制定的法规条例,才可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湖北省来凤县人大常委会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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