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1.08.2014  11:13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统一相关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因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持续、系统地收集一个地区人群死亡资料,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趋势,开展人口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分析死因资料,可以得出期望寿命及人群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死亡疾病谱等相关指标,分析人群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信息。 我省于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展了居民死因登记工作。多年来,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有效配合,保障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截止到目前,全省人群死因监测范围已达到39个县(市、区),覆盖人口约2000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2%,每年报告居民死因卡片22万余张。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湖北省慢性病监测工作方案(鄂卫通〔2013〕138号)的要求,我省将于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死因监测工作的全覆盖。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落实职责任务,构建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定期协商、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任务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管理、死因统计及分析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全省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印制,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死亡证》共四联,其中,第一联是原始凭证,为死者医学证明或者医学推断,由医疗卫生机构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交公安部门,作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的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留存;第四联交民政部门,作为办理遗体火化和殡葬手续的凭证。 (一)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全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对全省死因监测点进行布局和调整,积极推动死因监测在全省范围的全覆盖;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据实填写《死亡证》;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整理、编码、录入、上报;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等信息和数据。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核查正常死亡人员身份信息,规范填写、妥善管理《死亡证》,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籍;收集登记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据实反馈死因,提供相关凭证;与同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进行死亡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会同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及时对身份不明、信息不准和非火葬死亡人员开展调查;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分性别、年龄段实有人口统计数据。 (三)民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规范遗体火化和殡葬相关手续,加强对基层殡葬单位的工作督导。凭《死亡证》第四联办理死者遗体火化和殡葬手续,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原始登记和留存;建立和完善死者遗体火化信息库,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定期的死因回顾性调查,定期与当地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进行死亡信息的交换与核对。对身份不明死亡人员,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三、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2.《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出生即死亡人口)。   3.《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5.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6.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情况,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1.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到公安机关补办相关手续的,由经办民警核实后办理。   2.《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3.纸质《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统筹管理。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1.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过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并负责完善《死亡证》管理,确保其唯一性。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2.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每月中旬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前一个月辖区内居民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15日内完成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的网络报告。 3.加强统计分析。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的信息交换及质量控制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每月底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等数据,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月汇总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组织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县级公安部门及时汇总非正常死亡个案信息表,并及时向卫生计生、民政部门提供户口注销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按月提供死亡火化信息表,并与卫生计生、公安部门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二)规范和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的质量控制 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死亡证》填写、报送、审核等工作规范,并强化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培训,不断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的填写、编码、审核质量。同时,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补录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组织联合督导组,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联合督导、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共同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的校对、核查工作,及时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以往我省执行标准和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略)                     2.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三部门信息交换数据表(略)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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