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通高中综合预算制度。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体、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地要推进和实施普通高中综合预算制度,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资助学收入及其它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其它发展性支出。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公办普通高中财政投入水平。
二、按政策足额保障普通高中人员经费。各地要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将普通高中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足额纳入学校支出预算,通过统筹财政拨款、教育收费以及其它收入予以保障,确保普通高中教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
三、加强普通高中债务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债务化解问题,及时对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现有债务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对审计锁定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将其中的政府性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统筹化解。同时,要依据当地城市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流动趋势等,统筹普通高中建设发展规划,严格学校建设项目审批,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构建债务控制长效机制,切实防止新增债务。
四、制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成本、事业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制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实施。全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指导标准为:市(州)中心城区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200元,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四个集中连片贫困山区县(市、区)不低于800元,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元,并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的机制。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它支出。比照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收费的民办普通高中,应参照公办普通高中享受公用经费补助。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地区不得降低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提高。
五、严格普通高中收费及财务管理。要逐步完善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家庭、社会共同承担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综合考虑普通高中培养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及周边省份收费标准等因素,及时审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将学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大收费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收费”。
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财务管理,制定投入成本监测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完善经费使用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审计,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或生活费补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
六、优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环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普通高中财政保障水平。省级财政将逐步加大对普通高中的经费投入,并对财力较弱、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予以奖补。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普通高中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正常运转和校园和谐稳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