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26.03.2018  20:31

各相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实验动物质量,促进全省实验动物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实验动物遗传背景、微生物、寄生虫、营养状况、病理以及环境设施等项目。

  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获得认证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三、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出具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

  四、湖北省境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2.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

  3.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技术人员的50%;从事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取得“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4.具有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专用场所。

      (二)批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份;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

  3.省科技厅依据审查报告的结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单位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

  五、省科技厅每五年开展一次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复审工作,并依据复审结果,决定其是否具备继续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六、凡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取消其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附件:《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申请书 》(格式)

   

  省湖北省科技厅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