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人大微信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

30.07.2015  10:51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人大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让社会公众更及时深入地了解湖北人大工作,2015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将正式开通“湖北人大”官方微信(公众订阅号)。现就做好“湖北人大”微信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员关注,全员推广

“湖北人大”微信平台是宣传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宣传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成就,促进人大系统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拓宽人大与公众的互动渠道的新载体、新平台。为了实现多媒体融合、多渠道发布,“湖北人大”微信内容还将在人民日报移动政务平台、湖北广电“长江云”移动政务平台同步发布。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都要主动关注订阅“湖北人大”微信公众号(免费),并积极转发“湖北人大”微信中的相关内容,尤其是与湖北人大工作相关的内容,努力提高“湖北人大”微信的关注度、点击率和传播量,共同做好“湖北人大”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介工作。

省级领导、常委会领导关注订阅 “湖北人大”微信由秘书处负责;省人大代表关注订阅“湖北人大”微信由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专(工)委组成人员、省直各相关单位关注订阅“湖北人大”微信工作由省人大各专(工)办公室负责。

二、积极投稿,积极配图

湖北人大》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建设与运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共同参与、积极投稿,贡献智慧和力量。

请机关各处、室各自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报送本部门的人大工作稿件,也可向湖北人大官方微信推介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官方、权威、主流媒体公开发表的与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工作有关的优秀稿件(注明稿源)。信息员名单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邮箱。为便于工作的开展,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报名的信息员加入“湖北人大”微信平台QQ群。

“湖北人大”微信已设立专用邮箱,接收来自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来稿、照片及配图;所有稿件必须配有相关图片2-3张,图片必须经由领导审核同意发布。没有配图的稿件,微信不能采用。

为了保障微信公众号的可读性、安全性和活跃度、关注度,拟于每季度末或每半年,由省广电统计各单位在《湖北人大》微信平台发稿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给各供稿人一定的稿费。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也将定期公布各部门发稿情况。

三、严格审稿,严格发布

“湖北人大“微信发布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和转载,严格管控风险。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向专用邮箱投的稿件、照片及配图,必须由本部门副厅以上领导进行审核,附签批件(含电子版),注明供稿者和审批人的联系方式。

宣传处联系人:王丹    电话:027-8723167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微信平台信息员QQ群:373628947

 

 

附件:1、添加微信公众号方式

2、微信平台信息员登记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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