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投资消费环境
(一)加强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旅游公路建设纳入当地综合交通规划,指导编制旅游公路建设专项规划,全省4A级以上景区通达二级及以上公路,其他景区通达等级以上公路。积极推进旅游风景道建设,以神宜、武神、大别山红色旅游路等为重点,加强公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打造5条以上示范旅游风景道。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沿线设置旅游标识标牌,旅游等部门积极配合。鼓励多方合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客运站点设立旅游服务站,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资讯和其他配套服务。
(二)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的旅游厕所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检查和指导。旅游部门会同住建、交通、卫生、农业等部门,以旅游景区、旅游城市街区、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名镇名村等为重点,每年新建、改建旅游厕所800座以上。积极探索“以商建厕、以商管厕”的新机制,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和经营旅游厕所。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三)加强旅游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设100个以上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在公路沿线和景区建设适度规模的生态停车场,配套建设和预留10%的充电基础设施。统筹旅游区域安全防护、应急救援、气象监测、垃圾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及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强化城市旅游服务功能。以高铁、高速公路、机场为依托,在武汉、宜昌、十堰、襄阳、荆州等重点旅游城市建设旅游集散中心,配套完善综合性游客服务中心、中央游憩区、公共休闲区、旅游文化街区等设施。加强长途交通与城镇交通的无缝对接。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要设置旅游指引标识和资讯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便利。
(五)实施“智慧旅游”工程。加快旅游大数据工程建设,建立旅游与公安、边防、交通、气象、测绘、通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全省智慧旅游体系建设,选择若干市(州)、县(市、区)、景区,开展智慧旅游试点示范。2020年,全省4A级以上景区和智慧乡村旅游试点村镇实现免费Wi-Fi(无线局域网)、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等功能全覆盖。
二、加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加快全省旅游投资进程
(六)统一规划全省旅游业发展。旅游部门按照“大旅游、大产业、大规划”的理念,制订各级旅游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区域旅游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相关旅游要素规划,增强规划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依据规划推进旅游项目建设,确保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性、指导性。
(七)建立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机制。按照全省旅游规划筛选一批重大旅游项目,将其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录。建立统筹推进重大旅游项目的工作机制,将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全省整体工作部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统筹做好对外宣传、政策扶持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应建立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机制,在旅游开发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加强旅游项目建设的检查督促,对工作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予以激励促进。
三、不断拓展旅游发展领域,开辟旅游投资消费新空间
(八)积极培育新型综合旅游区。按照“旅游核心景区、旅游风情小镇、旅游度假基地、旅游中心城市”四位一体模式,打造武汉商贸休闲、三峡国际度假、神农架生态体验、武当•太极湖旅游度假、襄阳隆中文化休闲、清江生态民俗、荆州荆楚文化、大洪山生态休闲、咸宁温泉养生、大别山红色生态等十大新型旅游区,提升旅游区位优势,打造综合旅游品牌。
(九)加快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制订支持旅游商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选择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推进旅游商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具有荆楚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商品类型。通过举办旅游商品大赛、参展评选、质量等级认定等方式,扩大湖北特色旅游商品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十)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将旅游装备制造纳入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内河游船、旅游房车、水上运动设施、景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大力培育具有自主品牌的休闲、登山、滑雪、露营、探险等各类户外用品。制订完善旅游装备安全性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旅游装备自主创新研发,按规定享受国家科技创新政策。
(十一)大力发展长江游船产业。实施湖北游船产业发展规划,做大做强我省游船产业。加强武汉、宜昌游船母港和巴东、秭归、荆州、赤壁、洪湖、鄂州、黄石、小池等旅游节点港建设,把港口打造成旅游综合服务基地。加强长江沿线旅游合作,延伸游船旅游线路,拓展旅游综合消费。
(十二)推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充分挖掘文化资源,推出具有荆楚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打造一批文化旅游核心景区。规范发展主题公园、游乐场等,鼓励创办旅游文化娱乐公司,建设旅游娱乐场所,制作旅游演艺节目。深度挖掘乡村人文资源,促进乡村文化游产品开发。将文艺表演、传统民俗活动、民间文化艺术以及各种物质文化载体纳入旅游线路之中,展示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旅游”。积极推动在线旅游平台发展壮大,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要素和技术,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打造在线旅游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普及应用。加强与互联网公司、金融企业合作,发行实名制湖北旅游卡和区域旅游卡,落实优惠政策。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网络购物、在线旅游租车平台等新业态的准入许可和经营许可。
(十四)加快建设旅游产业园区。按照旅游产业化发展要求,推动单一旅游要素规模化发展和多种旅游要素聚集发展,着力建设国际旅游自由购物区、长江大型旅游港、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休闲旅游区、国家养老基地、文化旅游创意园区、旅游装备制造产业园、湖北“礼道”(旅游商品)产销基地、湖北“味道”(餐饮)体验园区、国家研学旅游基地等各类旅游产业园区。
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统筹城乡旅游投资和消费
(十五)积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发挥县(市、区)、乡(镇)在全域旅游发展上的基础作用,助推市(州)旅游全域化发展。支持开展全域旅游试点,推动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的转变。在旅游资源和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按照“全域规划、全境布局、全面标准、全业融合、全民共享”的思路,积极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十六)深入推进旅游强县名镇名村创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旅游强县、名镇、名村创建工作。2016年启动第三批湖北旅游名镇、第二批湖北旅游名村创建活动。“十三五”期间重点打造40个湖北旅游强县、100个旅游名镇、200个旅游名村。完善旅游强县名镇名村的旅游集散功能、服务功能、休闲功能、就业功能,支撑乡村旅游业加快发展。
(十七)加快建设乡村旅游景区和设施。充分利用农村农林水生产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大力发展以农业体验、采摘、钓鱼、游园、餐饮、生态观光休闲等为主题的乡村旅游。鼓励投资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乡村主题公园、农耕文化园、乡村博物馆、休闲农庄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鼓励农民利用其房屋、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依法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十三五”期间,建设100家乡村旅游酒店、1000家乡村旅游民宿、10000家星级农家乐,提升乡村旅游服务功能。
(十八)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双创”基地。多部门联合开展乡村旅游培训,为民众广泛参与乡村旅游创造条件。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引导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城市下岗职工等通过旅游乡村创新实现自主创业就业。鼓励文化、艺术、科技等行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到农村进行创新创业。到2020年,全省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双创”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具有文化艺术特色的旅游创业就业示范乡村。
(十九)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在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分别选择1—2个县(市)、若干乡(镇)建设旅游扶贫脱贫示范区,引导全省旅游扶贫脱贫工作。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宣传推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对旅游条件较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扶持,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开展旅游企业对口帮扶公益扶贫行动,带动景区周边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发挥旅游“产业链条式”扶贫优势,“十三五”期间使100万农村贫困人口通过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五、落实和优化休假制度,激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
(二十)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制定带薪休假计划。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的休假权益得到落实。
(二十一)鼓励错峰休假。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鼓励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传统节日、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
(二十二)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保障游客旅游消费权益
(二十三)加强联合旅游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旅游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黑社”“黑导”“黑店”,坚决惩处旅游活动中的欺骗、强制购物行为,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和“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
(二十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旅游标准体系,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活动,强化旅游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行诚信旅游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游客知晓权。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发布制度,严厉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树立旅游服务标杆,提升湖北旅游品牌形象,建立以游客满意度调查为基础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二十五)加强旅游投诉处理。加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建设,设立旅游投诉受理平台和旅游投诉专线,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确保旅游投诉渠道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旅游投诉的分办、转办和处理工作,有效地将旅游投诉纠纷化解在基层。加大平台建设投入,在人员、经费、装备上给予重点保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七、倡导绿色和文明旅游,引领旅游消费新时尚
(二十六)大力推行绿色旅游。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坚持走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之路。实行绿色旅游开发,建立旅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退出机制。大力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推广绿色旅游线路,保障绿色旅游产品供给。推动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引领低碳旅游方式,倡导游客绿色出行。
(二十七)倡导游客文明旅游。加强游客文明旅游教育,大力弘扬文明旅游风尚。宣传文明旅游典型,传递文明旅游正能量。建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严肃惩处不文明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和媒体曝光力度。积极开展旅游志愿者公益服务,提升游客文明旅游素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旅游投资消费持续增长
(二十八)加大政府综合投入。各级政府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和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旅游产业的投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产业。
(二十九)拓展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支持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推动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积极发展旅游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建设。
(三十)保障旅游开发用地。将旅游开发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落实重点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中保障旅游开发用地,优先保证纳入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扶贫示范区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农地和林地流转用于旅游开发的政策措施,支持乡村旅游景区用地比照享受农业用地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入股、土地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支持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
(三十一)优化旅游企业经营环境。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可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税前扣除。落实旅游星级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热同价政策。支持旅行社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服务外包。鼓励旅行社利用航空补贴政策,开展旅游包机业务,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旅游团队购团体火车票可以实行协议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协商铁路部门为增开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列车和旅游专列提供便利。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主要领导要重视、关注旅游业发展,分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政策支持及疑难问题,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争取设立旅游委员会。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加强检查督办、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旅游在促进投资和消费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