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7〕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3.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4.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5.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二、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资产盘盈(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审批权限如下:
1.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损失(房屋、土地、车辆除外)、存货损失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2.房屋、土地、车辆损失和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资产核销,由单位提出处理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核销。
三、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
省直各部门报送的资产核实工作报告主要应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溢原因分析,需向省财政厅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事项及有关损溢证据等。其中:对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房屋、土地、车辆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并逐项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省直各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损溢证据进行整理归档。损溢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具体要求按《通知》规定执行。需要由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分别报送所需损溢证据,并装订成册,以便查找检索。
四、资产核实工作的要求
(一)工作程序。省直各部门要在完成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对资产损溢事项进行清理,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产挂账核实申请表》(表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产挂账申报核实审批表(主管部门)》(表二)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产挂账申报核实审批表(财政部门)》(表三)。
2017年4月10日前,省主管部门将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含电子数据)。省财政厅从2017年4月10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核实批复工作。
(二)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产、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产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产挂账核实申请表》(表一)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产挂账申报核实审批表(主管部门)》(表二)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产挂账申报核实审批表(财政部门)》(表三)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0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 ||||||||||
项目 | 资产盘盈 | 资产损失(账面原值) | 资产(资金)挂账 | 备注 | ||||||
合计 | 盘亏 | 毁损 | 待报废 | 其他 | ||||||
资产总额 | ||||||||||
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长期投资 | ||||||||||
其他资产 | ||||||||||
负债总额 | ||||||||||
流动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注:在资产损失中如有其他损失,需在备注中说明损失原因。 |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报核实审批表(主管部门) | ||||||||||||||||||||||||
申报单位(盖章): | 单位:元 | |||||||||||||||||||||||
项目 | 资产盘盈 | 资产损失(账面原值) | 备注 | |||||||||||||||||||||
合计 | 盘亏 | 毁损 | 待报废 | 其他 |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批 | |||||||||||||
资产总额 | ||||||||||||||||||||||||
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长期投资 | ||||||||||||||||||||||||
其他资产 | ||||||||||||||||||||||||
负债总额 | ||||||||||||||||||||||||
流动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单位负责人: 资产(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主管部门意见: | ||||||||||||||||||||||||
申报单位(盖章): | 单位:元 | |||||||||||||||||||||||
项目 | 资产盘盈 | 资产损失(账面原值) | 资产(资金)挂账 | 备注 | ||||||||||||||||||||
合计 | 盘亏 | 毁损 | 待报废 | 其他 |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单位申报 | 主管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 | ||||
资产总额 | ||||||||||||||||||||||||
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长期投资 | ||||||||||||||||||||||||
其他资产 | ||||||||||||||||||||||||
负债总额 | ||||||||||||||||||||||||
流动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单位负责人: 资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 财政业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