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30.05.2014  23:3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现将《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2:湖北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相关下载)





湖北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1日




附件1:

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推进档案科技产品产业化发展,提高我省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优秀档案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工作。

第三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实行推荐和奖励制度。

第五条    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湖北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次

第七条    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成果;

(四)为研究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制经批准出版发行的档案学学术、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八条    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对获奖者分别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获奖人数限额:一等奖10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限额以外的完成人员由湖北省档案局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三章    推荐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推荐湖北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组织成果鉴定(评审)并取得相应结论。

应用技术项目成果应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市、州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和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著作项目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和中专以上学校使用的档案、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达到省级规定良好品要求,著作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两届以上学生使用。

第十二条  推广转化项目应符合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三年以上,其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需经相关应用、生产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应用原成果的单位不少于3个。

第十三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档案科技成果,在评奖年度9月底前经省、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档案局推荐。

各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奖励项目的推荐。

省级机关、团体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直接报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直接报省档案局。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

(一)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正在向其他省部级单位推荐奖励的;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鉴定(评审)的。

第十五条    推荐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填写《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附表)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材料是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评价、应用情况证明和项目研究主要内容PPT演示文稿等。

技术评价主要包括:成果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应用情况证明是指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设计、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关键技术文件的主要撰写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七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该项目研究、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项目根据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科技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档案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和奖励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拟定建议获奖项目与等级,报湖北省档案局授奖。

第二十四条    各奖励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拟授奖项目在省档案局刊物、网站、信息等媒体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得到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六条    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

对科技项目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次年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对科技项目非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省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如有异议,需书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及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湖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奖励,追回所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