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的说明
受省委常委会委托,我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决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1.起草背景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扶贫开发作为关乎党和国家政治方向、根本制度和发展道路的大事,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工作和最艰巨的任务,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再次指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强调“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采取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可持续的措施,大力度推进,再加快步伐,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全部脱贫”。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的思想,体现了扶贫攻坚的时代特征,是对扶贫开发工作思路与方法的重大创新,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根本指针和遵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今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通过一系列举措,在全省上下进一步凝聚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共识,形成了举全省之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强大气场。
当前,我省扶贫开发进入决战决胜阶段。作为扶贫工作大省,湖北有37个贫困县、4821个贫困村共计59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目前离中央确定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仅有5年多时间,湖北要兑现率先在中部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承诺,时间异常紧迫、任务异常艰巨。省委、省政府认为,能否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是关系到我们是不是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社会主义、是不是共产党、是不是人民政府、是不是真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原则问题、立场问题、群众感情问题,必须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全省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作为各级各部门最大的政治责任,最大限度动员全省各方面力量,最大力度地推进。基于这样的考虑,省委常委会决定,召开省委全会全面系统谋划和部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并作出决定。这样做,旨在凝聚全省共识,动员超常力量、采取超常举措、营造超常气场、形成超常合力,
确保扶贫攻坚决战决胜。
2.起草过程
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6月19日,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贵州座谈会精神,明确提出召开省委全会,研究出台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决定。省委责成省委政研室、省扶贫办等单位负责文件起草工作。相关部门迅速组建文件起草专班,并于6月下旬形成了《决定(征求意见稿)》。7-8月,先后征求省四大家领导、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意见,形成了《决定(送审稿)》。9月18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审稿)》,对文件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讨论稿)》。省委常委会认为,《决定(讨论稿)》比较成熟,可以提交省委全会讨论审议。
二、关于《决定》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省委认为,《决定》应该旗帜鲜明地就全省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时间、路径作出回答,就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支撑、组织保障予以明确。《决定》应该聚焦“精准”二字,既充分肯定我省多年来扶贫开发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的最大障碍、薄弱环节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体现政策特惠的新观点新举措;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既有创新性、理论性,又富有操作性、指导性。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和考虑,《决定》内容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思路,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目标任务,第四部分是政策措施,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提出这一目标,一方面明确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细化对象,即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其中贫困村和贫困县的精准脱贫管理属于我省首创。
将脱贫目标瞄准这三类对象,做到“个人”脱贫与“集体”、“区域”脱贫相结合,“点”上脱贫与“面”上脱贫相统一。三大对象整体扶贫推进,绘制精准扶贫路线图,明确精准脱贫时间表,实施挂图作战,倒排工期、脱贫销号,确保如期完成攻坚任务。另一方面突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点在于贫困人口脱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主抓手在于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
2.关于落实扶贫责任。《决定》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第一、决定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扶贫开发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限期脱贫责任制”。第二、明确了部门的扶贫开发责任。第三、明确了驻村扶贫工作队责任。
3.关于政策措施。
《决定》提出,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决定》还提出贫困户参与新农合就医报销比例提高20%;制定贫困户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对贫困户子女到大中城市接受学费、生活费全免职来教育,优先安排就业;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等等。这些保障性政策都是根据我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定向施策,靶向治疗的托底性措施。
4.关于创新体制机制。
《决定》围绕建立完善扶贫工作机制和解决好“钱从哪里来”问题,提出不断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以贫困县约束机制、帮扶机制、考核机制、退出机制、激励脱贫机制、扶贫责任制、精神支撑机制和用人导向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体系。另一方面,瞄准投融资领域,要求不断创新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行业部门投入机制、社会力量帮扶投入机制、金融扶贫投入机制、扶贫资源资本化投入机制、土地资产收益扶贫投入机制、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监管机制等9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其中,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把方方面面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由县级党委政府统筹使用,是我们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是构建扶贫开发工作体制机制的核心。
5.关于督查考评验收。《决定》从方式上、对象上、工具上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督查考评验收工作作出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