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自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在全省旅游行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查方式
执法自查将采取各地旅游部门自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抽查等方式进行。
自查时间
1.5月25日—6月5日,各级旅游部门自查;
2.6月5日—6月10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抽查。
自查重点
重点单位:
1)各级旅游部门自查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
2)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A级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餐馆等旅游餐饮企业自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2.重点内容:
1)各级旅游部门关于《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情况;
2)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3)实施最严格监管制度工作情况,包括坚持把食品经营许可作为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和等级复核的必备条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人员持证(健康证)上岗、食材来源追溯、留样制度落实;
4)督促旅游餐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召回制度情况等;
5)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包括有奖举报、责任保险、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行业自律情况等;
6)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情况,食品安全配套规章、标准、制度、政策建设情况。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自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于2016年6月7日前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总结材料,传真至027-87124835,电子版发送至QQ邮箱1172477832。
(二)各级自查、抽查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改进作风,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宴请,不接送任何礼品,不得安排与自查、抽查无关的事项。
联系人:王令德 027-87124835
特此通知。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