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力保荆楚水土

29.01.2016  11:35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29日,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唐俊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就《实施办法》和水土保持的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据了解,湖北省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除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水资源分布状况外,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也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全省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版土面积的19.8%。

  “湖北现行的《实施办法》是1994年制定的,尽管在过去的20年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与新修订的上位法有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唐俊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29条,对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不作重复表述,而是结合湖北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通篇体现了“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的特点,重点强化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划的引领作用、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措施、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

  “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美丽湖北,水利部门重任在肩、责无旁贷。”谈到《实施办法》的贯彻与落实,唐俊表示,全省各级水利部门一方面将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社会基础,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另一方面具体到各市州县区乡镇,将进一步完善和配套法规,健全制度规定。同时,还将加强沟通协调,寻求重点突破,如建立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政府主导、水利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水保监测能力建设等。(姚盼、余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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