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推公路债 告别"贷款修路 收费还贷"模式

14.07.2017  10:51

  要致富,先修路。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版“公路债”正式出炉。为什么要发行“公路债”?哪些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发债?如何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针对上述热点问题,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问题一:为什么要发行中国版“公路债”?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收费公路建设投资的七成左右都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务性资金。那么“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为何难以为继,要转为发行专项债券呢?

  对此,两部门负责人说,随着预算法的实施和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加强,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另一方面,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政府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两部门负责人说。

  问题二:哪些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发债?

  办法明确,此次可发行专项债券的公路为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不包括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的收费公路。

  此外,两部门负责人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问题三:如何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两部门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题四: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怎么花?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办法同时强调,债券资金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两部门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