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立医院推行“两票制” 规范药品购销秩序

22.06.2017  02:40

  针对药品采购代理销售模式中层层代理、层层加价,“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近日,省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方案》确定自发文之日,即2017年6月9日起,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启动实施“两票制”,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采用代理销售模式,药品经过层层代理,销售到医院或零售药店,再卖到患者手中,中间经过“三票”“四票”甚至“多票”,出厂价与最终销售价格之间相差巨大。“两票制”指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票,通过控制开票数量压缩中间的“多票”环节,让生产企业自主配送药品,或仅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直接供货到医院,断绝了层层转包的可能。

  顺应现代药品企业发展趋势,《方案》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方案》提出,2017年12月31日前为实施“两票制”的过渡期。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方案》明确,“两票制”将作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挂网的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方案》特别规定,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含为村卫生室代购)配送药品,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逐级报省卫计委备案公布,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增开一次购销发票。

  据悉,我省目前出台的《方案》是个试行文件,省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文件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把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将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刘曲 陈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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