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严禁公立医疗机构 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引导公立医疗机构注重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实现科学发展,更好的满足广大群众的就医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经研究决定,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各地要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补助政策,争取财政投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货款应在设备到货后1年内全部付清,不得形成非流动负债。对于确需借入非流动负债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财政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二、严格审核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资金来源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成本构成、回收周期、预期收益等指标测算及其总体经济效益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以下材料:1、资金来源证明(一般为银行存款证明,账户存款金额不得少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预算金额),如果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2、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申报医疗机构无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行为;3、确需借入非流动负债或融资租赁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同意举债的批复文件。对于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不予下达配置批复。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核发须审核设备购置是否举债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乙类),需向省卫生计生委器械装备管理中心提供已付清合同全款的发票复印件。对于以举债、融资方式引进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如果不能提供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同意举债的批复文件,则不予核发配置许可证。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3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1: 鄂卫生计生通[2014]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