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积金新政正式实施 可用于租房装修交物业费

24.04.2015  19:32

  4月23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和房屋装修费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正式实施。

  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一是租住廉租住房的;二是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是租住商品住房的;四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五是自有产权住房进行装修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面积不得超过90㎡,超过的按90㎡计算每月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缴存额。

  房屋租金的核定参照黄石市物价局和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文件(黄价办201144号)。若租赁协议租金低于该文件计算标准,按协议租金执行,若协议租金超出计算标准,按不超过计算标准上浮20%的金额确定。大冶、阳新比照黄石城区下调一类租金标准执行。

  低收入困难家庭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按照实际费用支出全额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包括鄂州花湖和浠水碧桂园项目)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且申请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余额,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提取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500元/㎡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一个家庭只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条件下,3—5个工作日办结;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装修费按照方便职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网点申请受理。 (秦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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