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郧阳区林业局被判违法

06.05.2016  09:57

  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因对毁林行为处罚不力,被当地检察院告上法庭。5日上午,该市郧阳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林业局怠于履行林业行政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责令郧阳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罚款和监管被毁林地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据悉,这是全省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3年3、4月间,金某、吴某、赵某等三人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财神庙村、卜家河村等地占用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在内面积达7805㎡的林地开采石料。2013年4月至5月,郧阳区林业局先后对金某等三人分别作出限期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金某等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郧阳区林业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逾期,郧阳区林业局既未回复,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2月29日,郧阳区检察院以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郧阳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接到起诉书后,郧阳区法院当日即立案受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业局在对金某等三人曾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又未采取代为履行恢复原状措施,致使处罚决定生效后近三年的时间未得到履行,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存在违法,同时,由于被处罚人金某尚未全额缴纳加处罚款,被告仍负有追缴职责,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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