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半数公共场所年内配置母婴设施 最小6平方米

14.05.2017  14:53

  原标题:全省半数公共场所年内配置母婴设施 同时推进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本报讯(记者黎清 通讯员周文照)近日,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委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到2017年底,省内各地级以上(含省直管单位)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同时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意见》指出,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流量超过5000人但不足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